赵志红提出上诉:有自首立功情节 应从轻处罚

27.02.2015  16:58

    记者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杀死多人的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于上诉期内书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等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应获从轻处理。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据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同时,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

    最终,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据悉,随后,呼和浩特市中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将赵志红上诉状与案卷转到内蒙古高院,由高院进行二审审理。(张瑾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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