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开庭审理

05.01.2015  14:09

1月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指控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盗窃罪部分。对指控被告人赵志红犯故意杀人及强奸罪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9点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赵志红到庭。被告人赵志红被法警带入法庭。被告人赵志红的两名指定辩护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红涉嫌犯抢劫、盗窃罪的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赵志红供述。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指控被告人赵志红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分别为32700元和3803元事实的证据。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质证完毕。

法庭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归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1998年至2000年期间,赵志红多次在呼和浩特市盗窃现金、金戒指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在庭审中,赵志红对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盗窃他人金戒指的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也认为该起事实证据不足。

被告人赵志红也进行了自行辩护。

上午11时20分左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