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02.2019  10:01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内蒙古发改委2月18日消息称,内蒙古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人士称,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20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mgfgw.gov.cn)首页“通知公告”专栏,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有依据且具有执行力的意见建议。

  据悉,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48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定、调价依据、原则、权限、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是供热价格的分类与组成。包括核定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税金等内容并明确输热、配热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第三章是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包括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或价格总水平的相关要求,制定、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分步到位、一次听证的价格方案。明确了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等内容。第四章是供热价格的执行。包括无依据计收热费的新建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计价收费,按照产权性质执行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既有建筑尽快完成节能改造的实行供热计量价格收费。明确了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执行供热计量价格收费。第五章是供热价格及设施的管理与监督。包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成本监审机制开展工作并建立日常供热成本监审制度。明确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供热设施的行政责任主体。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价格执行及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第六章是附则。包括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舆论宣传,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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