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通报九月份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22.10.2015  17:02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22日电(徐岩)10月22日上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15年九月份呼和浩特市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件。

   一、赛罕区双旺水产冻货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双旺水产冻货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冷冻柜内发现标示生产者为辽宁省北镇市伊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伊达肉鸡鸡爪”和博兴新盛食品有限公司的“新盛食品鸡脖”外包装均无生产日期,上述两种食品共计3袋。

  该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赛罕区双旺水产冻货批发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所有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回民区万惠农贸市场马蔚清豆制品批发部未索证索票经营豆腐案

  8月18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万惠农贸市场马蔚清豆制品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销售豆腐、豆芽,但未能提供在售豆腐、豆芽的购进票据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上述违法行为现场给予警告。9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万惠农贸市场马蔚清豆制品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豆腐8.65kg且仍未能提供豆腐的购进票据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金川开发区佳美联合一百蒙0038店未经许可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川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金川开发区佳美联合一百蒙0038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店内发现5种婴幼儿配方奶粉,共计14桶,货值金额共计2394.00元。该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婴幼儿配方奶粉14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赛罕区开延副食品经销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开延副食品经销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宁桂大上海醉鸡”。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篡改了40袋“宁桂大上海醉鸡”的生产日期,原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9日,20袋“宁桂大上海醉鸡”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20袋“宁桂大上海醉鸡”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虹发保健总汇销售假冒保健食品“金杞化糖素”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虹发保健总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示北京圣天方医药科技研究院与河南百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60558、规格为0.35g/粒×12粒×10盒、批号为20150108的“金杞化糖素”。经调查,河南百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金杞化糖素”,该公司与北京圣天方医药科技研究院无任何合作关系,该产品系假冒保健食品。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虹发保健总汇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呼和浩特市恺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恺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计销售850盒,货值金额102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102000元,共计:112200元。

   七、百灵康大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滨河湾丁香渡7号底店的“百灵康大药店”进行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阿卡波糖片”等5个品种的药品无合法有效购进票据和购销记录。上述药品货值金额2468.0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7404.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赛罕区金首造型美容美发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金首造型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使用“欧派SPA数码烫”、“多姿弹性冷烫”、“热能烫软化乳霜1剂”、“活力热塑卷发定型液”、“热能烫软化乳霜1剂”、“活力热塑卷发定型液”等烫发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赛罕区金首造型美容美发店给予停止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760.00元,共计264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内蒙古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现货共计80盒。经调查核实,该产品货值金额4140.00元,共售出170盒,违法所得人民币2210.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没收未售出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万元,合计人民币52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呼和浩特和平医院使用过期的体外诊断试剂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呼和浩特和平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医院检验科的冷藏柜内发现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等3个品种共计3盒的体外诊断试剂超过有效期,上述体外诊断试剂货值金额160.00元。

  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没收查扣的体外诊断试剂,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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