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通报十月份10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例

17.11.2016  16:35

    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17日电 17日上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呼和浩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信息通报会,通报了十月份呼和浩特市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内蒙古小奶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内蒙古小奶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6年4月1日生产的“AD钙奶贝酪大师”没有在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产品共生产200袋(50g/袋),货值金额300.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2.1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二、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万金烟酒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6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如意开发区万金烟酒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奶贝含乳片1袋,该食品无生产日期,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调查,上述食品共售出4袋,违法所得44.00元,剩余产品货值金额11.00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剩余奶贝含乳片1袋,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44.00元。

    三、赛罕区尹美丽食品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尹美丽食品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卤水豆腐”1袋,标示内蒙古康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见边码,该产品边码标示生产日期的切口有多个,无法识别具体生产日期;发现“翠莲豆腐”2袋,该产品标示的生产日期不清晰;发现“切片面包”1袋,标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盛达面包房生产、净含量270克,该产品未标示贮存条件。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共5袋,并处5000.00元罚款。

      四、回民区蒙吉祥食品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回民区蒙吉祥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蒙之梦”酒5瓶,标示生产者:内蒙古蒙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500mL,该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但产品外包装开启后无法复原且不能透过外包装清晰识别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经调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00.00元。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1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蒙之梦”白酒5瓶,并处5000.00元罚款。

      五、新城区杭后快餐店(艺校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新城区杭后快餐店(艺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餐厅灶间检查出无中文标签的朝鲜风烧肉汁2瓶,其中1瓶已开瓶使用。

    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六、呼和浩特市伊兰吉祥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伊兰吉祥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罗汉笋”1袋。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4.00元。

    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食品“罗汉笋”1袋,并处5000.00元罚款。

      七、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翎涵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6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翎涵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三七粉”现货0.5公斤,现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和验收记录。经调查,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400.00元。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1600元。

      八、内蒙古寿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16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寿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莲子”等15个品种的中药饮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供货企业的资质、业务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和验收记录。经调查核实,上述中药饮片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858.2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3432.80元。

      九、新城区馨菲化妆品经销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6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新城区馨菲护肤品经销部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化妆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示广州市尚品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限使用日期为2018/02/03,规格:25g×5pcs,台湾美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的“珍珠幼白水疗面膜”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且该店未能提供该违法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等资质材料。经调查,上述产品共销售7盒,违法所得460.00元。

    该化妆品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60.00元,并处1840.00元罚款,共计2300.00元。

     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七彩御美植物美容美发店经营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6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七彩御美植物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示制造商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功效:长期使用能达到活血、消炎、杀菌、止痒、去屑以及生发的作用,净含量:30ml,限使用日期:2018/12/01的“调理头皮精油”6盒。上述产品标示具有生发的作用,但未标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店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等资质材料。经调查,上述产品共售出10盒,违法所得680.00元。

    该美容美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停止新城区七彩御美植物美容美发店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680.00元,并处2040.00元罚款,共计2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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