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违规办低保 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28.11.2014  10:53

  为强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自12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违反规定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将被追责。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政办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办法》规定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将应当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履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交给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登记和定期复核等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的;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低保日常服务、管理组织不到位和监管不力,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合户保”、“拆户保”、“轮流保”、“打车保”、“漏保”等现象,以及出现二次分配或平均分配低保金的;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监控不到位,或者动态管理不落实,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增、调减、停发不到位的;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以上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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