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效果显著
自3月1日起,通辽市工商系统全面启动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落实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条件等优惠政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截至11月底,通辽市拥有市场主体159079户,注册资本1307.32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0.2%和39%。其中企业16283户,注册资本1015.7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98%和22.74%;个体工商户132953户,资金数额76.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56%和38.19%;农民专业合作社9843户,出资总额214.6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3.88%和218.95%。
3月1日至11月底,通辽市新登记市场主体29194户,注册资本289.71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1%和121.75%。其中新登记企业2989户,注册资本138.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09%和88.91%;新登记个体工商户21389户,资金数额15.7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1.24%和5.31%;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4816户,出资总额135.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4.57%和232.9%。
一、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自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方式,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并将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4个工作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改革新政落实实施以来,运行良好,进展顺利,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投资热情,促进了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改革效应已经显现。例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7月,通辽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迅速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将资金尽早用于生产,为地方创造了900余万元的税收,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自7月13日起,在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中全面推行落实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和监管,9月,通辽市工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适合全市市场主体特点的《通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定名),正在征求意见中。
三、逐步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今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10月,国务院又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国务院还建议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公布的113项,通辽市工商局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实施落实。
四、改革市场主体名称登记。自3月1日起,取消冠“内蒙古、通辽市”字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的限制,并下放冠“内蒙古、通辽市”字样企业名称登记权至旗县市区工商局,可以使用普遍认可的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逐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现场预先核准名称查询和网上预先核准名称查询,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依法明确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申请人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名称,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
五、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软件系统已经正式开通上线,通辽市各级工商机关已全面展开此项工作,截至11月底,通辽市企业个体年报数为7842户,企业个体应报数为122552户,企业个体年报率为6.4%,其中企业年报929户,企业年报率7.05%;个体户年报6913户,个体户年报率6.32%。已备案公示联络员17809人。(王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