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召回越快越好

10.09.2015  12:46

  多年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总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告知责任。国家推出全新的食品召回制度,显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此,我们举双手欢迎。不过,在对这一制度充满期待的同时,笔者以为,在问题食品的召回时限上,太过于宽松,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甚至有可能“贻误战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这绝非危言耸听。新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你看看,须一级召回的食品,显然就是些“毒食品”,随时可以夺人性命;即便是二级召回的食品,那也具有很强的“杀伤力”。不难看出,如果听任这些食品在市场上多待一分钟,消费者就会多一分危险。因此,理当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封杀。可现在,一级召回启动时限长达24个小时,二级召回更是长达48小时,这样的应急反应速度,显然还不够让人满意。

  为什么就不能快一点呢?现在的通讯联络技术已非常发达,借助于电话、手机、网络等媒介建立一个高效的食品安全报警系统,把“毒食品”的召回令在第一时间传送到销售商手中,实在不难。而要启动这一工作,把“问题食品”撤下货架,不谈争分夺秒,就是按部就班那也花不了多长时间,因为具体到各个销售店,这类食品的数量毕竟有限。很显然,现有的召回时限设计还不够科学,还是沿用老一套思维方式,与信息时代的高效快捷不般配。

  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能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尽快对食品召回时限进行压缩,力求启动得快一点,再快一点,最好能实行“零时差”召回。至于生产经营者,更应主动提速,竭尽全力与时间赛跑。否则,一旦出事,害人害己。(文/吴应海)

[责任编辑 张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