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伤害案件

16.12.2014  13:44

近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伤害案件,被告人乌某酒后闯入他人家中,并殴打他人致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不久前,被告人乌某在陶某家与其一起喝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乌某酒后将陶某家楼下的被害人巴某家门敲开,被害人巴某欲将乌某驱赶出家中时,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乌某用碎啤酒瓶口将巴某左脸划破。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巴某左面部的单个10.2厘米创口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被告人乌某的家属给付过被害人巴某医疗费2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乌某家属与被害人巴某对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巴某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乌某酒后闯入他人屋内与其发生争执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巴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乌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