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6.01.2017  21:03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推进和规范全盟居家养老服务,近日,阿拉善盟制定出台《阿拉善盟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本人条件及子女照顾情况的不同,将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两种类型,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当补贴,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受助人个人支付。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以外的老年人,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产生的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子女、家庭自费承担。

  阿拉善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为:阿盟户籍且常住的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及重病老年人;7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五保、三无、三民、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孤寡、无子女、失独及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及空巢老年人。

  补贴标准为:对阿盟户籍70周岁以上的低保、五保、三无、三民、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孤寡、无子女、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及空巢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及重病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80 元、360 元、24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同时,已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申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老年人不再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盟、旗财政2:8匹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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