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5.06.2020  20:51

  内蒙古晨报融媒消息(记者 张慧敏)正值“6·5”世界环境日之际,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发布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2019)。本次发布10个案例,结合当前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功能,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涉及私益诉讼、公益诉讼、非诉执行等多种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二是保护范围广,包括黄河流域、草原、森林、土壤、大气、水资源、野生动物、食品卫生等生态环境系统要素;三是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复性特点。

  案例一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诉乌拉特前旗水利局生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在巴彦淖尔市“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发现22处违规建筑物位于黄河河道行洪区域内,存在影响行洪、泄洪的风险。2019年4月19日向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全面履行监督职责,限期整治违建。2019年6月12日,水利局回复22处违建已拆除21处,剩余一处在做思想工作中。2019年7月20日,经无人机航拍勘查河道内的违建仍未拆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判决:确认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对三湖段黄河河道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黄河河道监管不力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对沿黄省区提出明确要求。黄河在内蒙古段全长830公里,我区沿黄六个盟市法院均采取相应措施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本案中,行政机关怠于监管被认定违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当庭表态,将以此案为鉴,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的综合性治理、流域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惠及民生、福荫子孙的“大工程”,需要在发展中反思,在发展中成长,逐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案例二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诉河南省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商丘建筑公司改造红花尔基变电站及支段线路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拆除旧线杆,导致新旧线杆之间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了工程。2017年5月17日,气温升高,新旧线路接地钢筋接触熔断后坠落,引燃地面植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事故。经鉴定,火灾区受害总面积1087.5亩,损失901.41万元。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违反施工规定,致使千余亩天然林受损,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森林火灾损失,用于恢复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向检察机关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901.41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本案系呼伦贝尔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17”天然林火灾,过火面积广,受损严重,引起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检两院在公益诉讼中充分发挥对国家自然资源的保护职能。在审理过程中,呼伦贝尔市法院开创性提出专业参审员的“参审机制”,提高了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民主性,让司法保护生态资源、守护绿色发展深入人心。

  案例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诉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周树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2018年,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农牧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被周树海非法开垦破坏的822.67亩草原植被。至本案起诉该草原植被尚未恢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履职未到位,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属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判决:责令农牧林业局依法继续履行草原治理监管职责;全面恢复被周树海非法开垦破坏的草原植被,直至与周边植被相协调。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破坏草原监管不力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助推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在审理中重视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邀请行政机关人员及当地群众旁听庭审,“法检两长”担任审判长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农牧林业局局长出庭应诉,当庭宣判。有助于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减少杜绝慢作为、不作为,对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责任,推动完善我区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四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蒙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蒙联公司未对生产中的危险废弃物做无害化处理,将“废酸”交由王世成拉运处置。王世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将23816.9吨未做无害化处理的“废酸”倾倒在察右前旗三岔口乡等地,造成土壤大面积污染。察右前旗环保局为避免污染蔓延和损失扩大,聘请第三方公司应急处置、异位修复。经环保部门测算,后续修复治理费用为1389.34万元。

  【裁判结果】察右前旗人民法院认为,蒙联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审查王世成提供的虚假合同,造成王世成将23800余吨的废酸倾倒在察右前旗境内,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双方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蒙联公司、王世成共同赔偿前期治理处置费481万元; 对已造成的土壤污染区域完成全面治理修复,并由第三方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由蒙联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自治区首例污染土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为国家追缴了前期处置费用,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益。在法院对修复内容的监督下,蒙联公司于2018年11月完成了各污染点的土壤治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本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非法经营与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的从业者具有震慑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好青山绿水的司法理念。

  案例五 王国庆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0日,王国庆等三人利用事先配制好的60斤毒饵毒杀百灵鸟4484只,准备出售给东北地区的“野味店”供食客食用。经鉴定,其中3735只蒙古百灵和165只角百灵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涉诉百灵鸟价值为395.97万元。

  【裁判结果】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2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毒杀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生态经济价值损失和鉴定费,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例。草原上的百灵鸟被大量捕杀使得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受到极大破坏,滥食野生动物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尤其是被告人投放毒饵毒杀野生鸟类出售给他人食用的行为,凸显出部分社会成员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人民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双管齐下,打击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从而有效预防犯罪。

  案例六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诉侯殿富、李井花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侯殿富、李井花在元宝山镇家中制作豆腐、豆皮并对外销售,制作过程中添加工业氯化镁,销售金额8800元。侯殿富、李井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侯殿富、李井花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并要求其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期食用含有工业氯化镁的豆制品会引起身体蓄积中毒,危害健康,食品侵权属特殊侵权,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也可主张退还价款和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侯殿富、李井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万元,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体现。2018年赤峰市中院受理了10起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些案件将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影响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亮剑,处以销售金额10倍罚款,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及时给予当地食品市场警示,让不法商人不敢为、不敢犯,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市场环境。

  案例七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诉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海拉尔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海拉尔区奋斗镇变电所南有一处垃圾堆,占用国有林地约12亩。该垃圾堆平均高度1.5米,主要堆积物为开槽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检察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向海拉尔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书面答复此区域不属其管辖,直至2019年11月25日该局向区政府递交报告,请求财政拨付清理垃圾的费用。对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监管工作。海拉尔区城管局应对清理垃圾全程具有监管职责,如制定清运方案、确定清运主体、监管清运费用等,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监管职责。判决:海拉尔区城管局对案涉占用国有林地堆放的垃圾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城市垃圾监管不力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垃圾围城”现象严重影响城市生活,尤其在新城区建设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会出现行政部门管理区域模糊、界限交叉的情况。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应相互沟通,协调解决群众热切关注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避免相互推诿,有利于推进城市环境治理,方便居民生活,彰显了司法保障民生的正当性。

  案例八 被告人吴建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吴建军雇佣三人在呼伦湖乌都鲁水域采用下网箔方式捕捞渔获物2335.9公斤,经鉴定价值4670元。

  【裁判结果】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认为,吴建军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品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呼伦湖是内蒙古第一大湖,湖内生物种类繁多,为确保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设置了禁渔期和禁渔区。本案审理时,检察机关同时提起11件33人破坏呼伦湖生态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本着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原则,快立快审。判决后通过回访,了解到沿岸嘎查牧民已深刻认识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对破坏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起到震慑作用,取得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 被告人于占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于占勇从曹文杰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并出售。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疑似猞猁死体一只。经鉴定,于占勇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猞猁。

  【裁判结果】阿尔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于占勇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占勇提起上诉期间,积极悔过,请求修复生态环境,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植树造林及管护费用,并缴纳2万元环境修复费用。兴安盟中院根据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改判于占勇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兴安盟中院创造性提出“青山+”环境资源司法替代性修复理念,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对于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采取植树造林、提供劳务、营造动物栖息地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将修复金投入“兴安盟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建设,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给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类案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十 通辽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通辽市兴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通辽市环境监察支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兴合生物科技公司未按要求建设配套环保设施,违法生产,造成部分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通辽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因该单位未履行缴纳义务,该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30万元,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对《通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系大气污染环境保护的非诉执行案件。2018年通辽市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达402件,2019年达481件,反映出环境污染的违法问题很严重。人民法院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还要依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合法作出的行政管理决定有效落实,为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的司法后盾,形成打击合力,共同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