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8月4日起将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区分

14.07.2016  17:07

    统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日前,包头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对国家和nmg 自治区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落地,将于今年8月4日起执行。

    今后,包头将整合现有人口信息资源,健全人口信息采集机制,构建人口信息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背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内蒙古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内蒙古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可以予以更换。

    落户政策微调有紧有松

    “实施办法”规定,拟在市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或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以下简称旗县)建制镇、白云矿区落户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这些条件与以往的落户条件相比作了微调,有紧有松。

    一是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其中迁入市区落户租住房屋的需2年以上。此条比以往有所收紧,过去没有对租住房屋时间作出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二是直系亲属投靠(指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此条中的“未成年子女”过去是“未婚子女”。

    三是投资、兴办各类企业落户,其中迁入旗县、白云矿区落户的含个体工商户。过去落户政策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新政有所放松,对此没有要求,且增加了“迁入旗县、白云矿区落户的含个体工商户”。

    四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社会团体调入(考录)或聘用落户,其中迁入市区落户的应具有中等学校毕业证或市级以上荣誉证。而过去聘用、调入落户须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符合劳动、人事部门或系统内的调动条件。新政有所放松。

    五是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可申请落户,其中迁入市区落户的只限自治区范围内农村牧区籍退役人员。

    六是举家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申请落户,其中迁入市区落户的只限自治区范围内农村牧区籍人员。

    另外,实施办法还规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等在我市落户的,可以在亲友户口或单位、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之分

    实施办法规定,包头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牧)业、非农(牧)业户口统计,设立城镇居民、农村牧区居民统计,户籍在市区范围内的人口,统计为城镇居民;户籍在市区范围外的人口,统计为农村牧区居民。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我市市区、旗县和白云矿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小贴士】

    无户口人员如何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可随父或随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出生小孩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人员,户口被注销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可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四)公民因常年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凭本人户籍材料等,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未落户证明,签发机关补发或出具证明,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持过期户口迁移证件且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人员,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居民户口簿,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且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后,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出具证明,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相关链接】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发展历程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 ,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服务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粮户口簿》。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人口,须申领《暂住证》。

    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各地审批“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

    1992年8月,公安部代拟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试图解决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过多与进城计划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1993年6月,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草拟了《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当时的户籍制度进行了力度较大的改革。

    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6年10月,公安部门进一步努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本次户籍制度深化改革的重点是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的限制。

    201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目前,全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袁晓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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