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额旗森林公安“震慑1号”捷报频传

05.01.2018  18:41

林业厅政府网1月5日讯  进入冬季以来,额济纳旗境内野生动物集群活动频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于12月28日起开展代号为“震慑1号”的专项行动,吹响了打击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集结号。

该局根据额济纳旗工作实际分成7个行动小组,在全旗重点范围内的重要出入口、高速路口、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地设立检查卡口,拦截检查过往车辆、人员,查看有无夹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发现,确保打击取得实效。

12月28日上午,各小组民警提前到达执勤点位,对过往车辆进行仔细检查。10时左右,在S312省道设置的卡口处,一辆由额旗开往巴彦浩特的车辆上,当场查获一只疑似鹅喉羚死体,民警随即将嫌疑人及其车辆带回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目前,该案已被立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12月29日,“震慑1号”专项行动再传捷报。17时30分,森林公安民警在额济纳旗达镇二号山公安检查站,对一辆车牌号为蒙L的小型车辆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后备箱内存放4只已经剥皮的疑似野生动物鹅喉羚的死体。民警随即将嫌疑人魏某一行3人及其车辆带回执法办案中心继续调查,目前,该案已被立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民警普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鹅喉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只为重大案件,8只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