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教育等20部门

08.10.2015  09:01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记者从《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中看到,包括涉及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铁道、交通、通信局、农牧业、林业、文化、财政、发展改革、卫计委、质检、环保、科技部门、旅游、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组织部共20个部门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据了解,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凡变更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经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记者 杜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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