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进菜市场购物摔伤 管理方需担责吗?

25.11.2015  10:16

    原标题:顾客菜市场摔伤 管理方需担责吗?

  今年5月19日,乌兰察布街一菜市场组织了优惠力度较大的蔬菜促销活动。当日上午9时许,市民刘晓娟在进入菜市场入口时被参加促销活动的人流带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腕骨折,共计支付医疗费 26972元。事后,刘晓娟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残。刘晓娟认为,促销活动过程中,菜市场仅有工作人员在入口处提醒人群慢点,并未安排人员在促销现场维持秩序,也未采取措施疏导拥挤人群。作为从事经营的公共场所,菜市场未对场所内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菜市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元。菜市场负责人认为,刘晓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促销活动人流量大、比较拥挤的情况下,没有适时避开人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应对受伤承担全责。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菜市场在促销活动中应预见到人流量大而杂乱的情况,理应采取比平时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其只是安排工作人员在入口进行了口头提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刘晓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促销活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自身未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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