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领导干部不得以各种形式插手案件

03.04.2015  13:07

[ 导读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大会,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大会,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会议原原本本地传达学习《通知》精神之后,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委厅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不得以各种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二是委厅相关执纪执法部门要注意收集掌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作为案件线索,认真查处;三是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要对《规定》的第十一条进行细化,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四是委厅机关各厅室、各单位务必要将此次会议精神传达到未到会的每一位人员。

[责任编辑: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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