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2015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9.12.2015  12:57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5〕137号)要求,自治区质监局组织专项检查组于2015年7到9月,对全区10个盟市16家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抽查检查。现就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专项监督检查采取食品检验机构先自查、后监督抽查方式进行。抽查重点是机构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开展诚信检测服务情况,开展自查情况,技术检验能力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满足食品检验机构特殊要求的运行情况。全年计划抽查10个盟市食品检验机构20家,实际检查16家,其中食品药品行业2家、水质监测1家、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机构1家、粮油检测机构2家、疾控中心10家,有4家机构因机构调整、检验场所搬迁等原因未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结果
    按照《2015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表》要求,实际抽查食品检验机构16家,14家基本符合要求,符合率87.5%,比2014年降低3.1个百分点。本次抽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体系运行有效,管理规范,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蒙古商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严重问题,检查结束后能积极整改,并经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质监局现场复核,整改有效,基本符合要求。
    三、存在问题
    (一)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呼和浩特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等9家机构最高管理者不重视管理体系运行,建立的管理体系不组织宣贯培训或培训基本无记录;年度内审和管理评审走过场,不能起到自我改进和提高的作用,其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4年和2015年未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
    (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不到位。内蒙古商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9家机构监督计划编制不正确或监督信息不全,缺乏实施监督过程的记录或内容记录不全,不知道如何开展监督;标准物质或标准菌的管理既无专人负责,体系文件中也缺少标准物质管理员职责。
    (三)样品储存不符合要求。本次抽查16家食品检验机构中,有8家机构在样品管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机构无单独样品室或无食品储存设备,机构有储存设备的未对样品储存温度进行监控,无监控记录。
    (四)设备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对机构实际使用仪器设备提出总体要求,并进行分类管理;检定/校准计划制定不合理,甚至部分仪器设备未及时经检定/校准;二是仪器设备不能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缺少维护记录或维护后未进行有效性验证;三是不理解期间核查内容和程序,不能对重点仪器设备实施有效控制。
    (五)新标准不确认、不备案。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4家机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发生变化,不进行系统的新方法确认,也不到资质认证监管部门办理新标准方法变更备案。
    四、结果处理
    (一)对本次监督抽查中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技术检验依法守规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乌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宁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家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二)内蒙古商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要认真对照《评审准则》要求,认真梳理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并有效管理体系,确保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附件:2015年专项监督抽查食品检验机构检查结果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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