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管处就食品召回的有关问题解答媒体关注

01.07.2015  18:53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近日,内蒙古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每周政策解答》版块就《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丁勇进行了采访。

采访中,丁勇处长指出,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用七章四十六条对这项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安全食品停产、停售、召回、处置的主体责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履行上述主体责任。

采访中,丁勇处长就“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怎样进行公示?”、“作为监管部门,怎样监督生产、零售企业将不安全食品分三级召回?”、“作为监管部门,如何监督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最后,丁勇处长强调,作为自治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我们一定会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