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4号通告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二)

29.11.2016  2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的要求,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84号通告的国抽不合格食品中涉及我区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84号通告涉及我区呼和浩特市杨爱军超市销售的内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话梅,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3.07g/kg)。

二、 核查处置情况

(一)内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以每公斤21元从美通市场小徐干果店,购进了10.5公斤话梅(生产商为乌鲁木齐康乐果品加工厂、负责人为李新亮,电话是13999983993),由于没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查明原料生产日期。2015年10月8日将这批原料分装生产了80袋“大蒙”话梅,售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杨爱军超市20袋(提供了销售票据),剩余60袋均销售给游客(不能提供销售票据)。截止2016年6月6日前80袋抽检不合格批次“大蒙”话梅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内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蒙”话梅,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杨爱军超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于2015年11月5日从内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袋抽检不合格批次“大蒙”话梅(生产厂家:内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10月8日、规格:132克/袋),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批次“大蒙”话梅的《检验报告》,截止2016年4月14日我局向该超市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不合格批次“大蒙”话梅已全部售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杨爱军超市涉嫌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蒙”话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因其进货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