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7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06.12.2017  11:38

李亭:

您向我局递交的有关咨询食品安全执行标准的“信访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的规定,建议您向卫生计生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