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7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06.12.2017 11:38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亭:
您向我局递交的有关咨询食品安全执行标准的“信访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的规定,建议您向卫生计生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06.12.2017 11:38
呼和浩特市严把农田到餐桌的每道防线
初冬的清晨,新华网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药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研讨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用药食品药品监管局
(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刘娇:
您向我局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