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低保对象认定办法2月22日起执行

31.01.2015  17:16

  原标题:首府低保对象认定办法2月22日起执行

  昨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并于2月22日开始执行。

  依据该试行办法,通过对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等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坚持统一全市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评议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经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的原则。对于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100%纳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以上90%以下的纳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差金额低于400元的按400元给予补助。

  在该试行办法中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0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城镇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单套楼房超120平方米的;农村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且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没有工商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拥有汽车的;除政策性规定之外其他在呼市地区落户不满5年的。(记者 刘晓君 通讯员 孙琳红)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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