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验收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25.04.2018  04:44

社会各界人士: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15年制定实施的《核(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试行)》进行重新修订工作,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至4月2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于2018年4月24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电话:0471-4507060

传真电话:0471-450706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意见反馈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