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部分财税新规开始施行

07.04.2017  20:23

            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章至85章、第90章商品。但涉及公示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通知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1号令):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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