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部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17.01.2019  13:31

  新闻发布会现场

  人民网呼和浩特1月16日电(陈立庚)1月16日上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首部《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七章48条,主要内容涵盖机关事务工作体制、机关事务工作制度、节约资源的绿色发展要求、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为内蒙古机关事务管理第一部系统性政府规章,《办法》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经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预算中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规范采购行为。资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资产调剂平台及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服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问题。《办法》中规定,将严格控制 “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中的比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郑兴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方面内蒙古将采用公务用车左后侧喷涂的蒙汉文“公务用车”字样及监督电话进行标识化管理;公务接待费方面,明确接待服务标准,根据公务活动与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控制陪同人数;因公出国(境)费用方面,将根据《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经费审批、监督管理等各项流程,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益。

  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内蒙古机关事务工作方面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办法》由内蒙古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厅。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各领域均出台了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还有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为充分发挥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各项职能,确保党政机关高效运转,提供了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