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两项惩戒措施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6.09.2018  14:00

  9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5年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此次对《暂行规定》作必要修改完善,将《暂行规定》上升为《规定》。新印发的《规定》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设定了两项惩戒措施:一是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二是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

  据介绍,《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规定》要求违反本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纳入国家层面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记者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