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新规:违规企业被约谈和联合惩戒“黑名单”

06.09.2018  01:52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温晔峰) 9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

  记者了解到,《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党组织的,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支持其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并明确提出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

  违反本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此外,《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包括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纳入国家层面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