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新规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

04.08.2015  19:30

   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起实施,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会议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引入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引入这一机制是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办法》第七条建立了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与维护保养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故障或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故障或事故社会救助机制,提高救助和赔付能力。《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方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权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偿相关损失。

  自治区质监局副巡视员冯晔介绍,在电梯设备安全管理中引入责任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保险辅助政府进行安全管理的作用,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够提高处理电梯设备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对防范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张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