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立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05.11.2020  19:41

  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5日电(曹)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成效重塑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内蒙古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两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此外,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全区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解决。

  1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条例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就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于推动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59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依法推进“文明内蒙古”建设,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内蒙古竞争力和内蒙古形象,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内蒙古存在的亲清政商关系落实不够到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企业家权益保护亟待加强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而有度、“”而有为,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规定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40%,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着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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