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行为

22.06.2017  15:4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制定印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57条具体条文细化为8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全区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行为。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纪委了解到,《实施办法》由遵循总则、完善领导体制、优化线索处置、规范谈话函询、细化初步核实、严格立案审查、依纪依规审理、加强监督管理、实施附则9个部分组成,分别对自治区、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旗县(市、区)、乡镇(苏木)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实施办法》重点对谈话函询的情形、谈话文体和文书格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重点对初核情形、搜集证据的方法进行了规范;还重点对审查、谈话、外查3个方案内容进行了细化规范,规定了审查组搜集证据的具体方法。

  《实施办法》在原有规则条文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如下条文: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收到上级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交办、转办问题线索的办理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审理材料内容、提前介入审理任务,以及违纪事实、证据、违纪性质、处理意见、程序手续、涉案款物、涉案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处置情况审核等重要环节;纪检机关应当由组织部门牵头建立执纪审查人才库,并制定人才库人才使用管理办法,保证人才合理使用。

  《实施办法》作为“管总”的制度对监督执纪工作做出原则性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还将逐步制定“1+N”配套制度。 (记者 刘晓君)

[责任编辑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