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怎么管!官方22条政策问答全面解读!(三)

19.08.2017  08:53

日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新政聚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引发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内涵,创新内蒙古从网民留言中梳理出22个关切问题,并邀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有关负责处室进行权威解答,形成政策答疑汇编。


问题8:科研人员反映科研课题项目资金拨付存在时间滞后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从申请项目到经费下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和评审、批复项目及预算、部门申请和国库拨付经费等。针对项目立项滞后影响资金拨付时间这一问题,财政、科技相关部门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年初即可确定项目预算,为预算按时拨付奠定基础,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问题9:科研项目结转结余如何使用?

答:《意见》改进了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问题10:各单位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答:《意见》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问题11:为适应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意见》在完善差旅会议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答:《意见》提出,下放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根据国家50号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问题12:会议地点可以由单位自主确定吗?

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等规定,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问题13:科研项目经费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

 

答: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是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强化资金安全、增强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执行。

问题14:是否仍按现行采购方式购买机票?

答:《意见》出台后,仍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14〕627号)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15:如何改进政府采购管理?

 

答:《意见》完善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