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政局落实兜底责任 助推精准扶贫

16.06.2017  13:40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攻坚“五个一批”和包头市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部署要求,包头市民政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突出民生重点,强化救助措施,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精准发力,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编密织牢社会救助网,实现兜底保障。

  一是加强农村牧区低保与扶贫政策衔接。2017年农村牧区低保标准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年5144元,提标补发工作已经完成。近期将按照市委政府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200元,与呼和浩特市标准一致,继续保持高于包头市扶贫标准,确保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严格按照《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认定。各地区结合扶贫对象实际情况调整各自的认定标准及劳动力系数等政策,实现兜底保障。在核算农村牧区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首次建档立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通过降低劳动力系数和增加专项补贴的方式提高补差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

  二是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落实力度。2017年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20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800元,达到每人每年6800元。对兜底扶贫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依法纳入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范围内。草拟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提交市政府印发。

  三是加强医疗救助与扶贫政策衔接。按照包头市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降四提五兜底”的医疗救助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能,做好对扶贫对象中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的资助参保、资助购买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人员的兜底保障工作。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参保,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参保人员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医保效能。对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医疗救助。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拟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目前已经初步制定了《包头市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基金设立方案》,向自治区民政厅、包头市政府做了专项请示,现正在修改完善方案,已向市慈善总会拨入1023万元作为启动基金,其中含本级福彩公益金450万元、本级医疗救助金140万元、自治区慈善总会下拨资金433万元。

  四是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衔接。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500元以上的“急难”救助,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快速响应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开通社会救助热线,搭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平台,打造“绿色通道”,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截至目前,包头市已对全市1.3万多名国贫对象和3.4万名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全部走访到户。按政策要求,已将3598名国贫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支出资金254.4万元;将50人列为五保对象,支出资金8.5万元;以上民政保障对象共占全部国贫对象的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