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措施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只增不降

17.06.2017  14:08

  6月15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印发,《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多项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只增不降。

  《实施意见》明确,对达到市级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响应,第一时间将救灾款物拨付到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提升救灾资金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逐步提高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和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继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重点解决无人监护、无力监护、辍学以及户口缺失和无户口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问题,力争2017年年底前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形成以救助管理机构为核心、以社区为终端,民政、教育、公安、卫生、法院、检察院、共青团等部门协同配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救助服务网络;认真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临时遇困群众提供及时救助,应急排难,确保安全温暖过冬。 (记者 刘晓君)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按照2017年新调整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通过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手段,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3类困难群众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以解决重点困难群体因病致贫的问题;对未能纳入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适当调整救助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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