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23.03.2018  20:04

   1.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调研员、上海交大包头材料研究院副院长、中科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副主任、理事周立波违规使用两处办公用房等问题。 周立波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违规使用两处办公用房,一处是其在高新区管委会的办公用房,面积29平米;另一处是其在上海交通大学包头材料研究院的办公用房,面积46.08平米,由周立波与他人共同使用。2018年2月7日,周立波因违规使用两处办公用房及其它违纪问题,包头市纪委给予周立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立波辞去中科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副主任、理事职务。其在上海交通大学包头材料研究院的办公用房已腾退。

   2.稀土高新区工信安监局局长吴铁山违规使用两处办公用房问题。 吴铁山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违规使用两处办公用房,一处是其在高新区工信安监局的办公用房,面积29.5平米;另一处是其在上海交通大学包头材料研究院的办公用房,面积21平米,由吴铁山与他人共同使用。2018年2月7日,包头市纪委给予吴铁山党内警告处分。其多占用办公用房已腾退。

   3.包头市水务(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治学,市供水总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刘志裕,市供水总公司副总经理郑筠变相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3年7月,市供水总公司修改制定《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职工水费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征求公司7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由总经理刘治学签发并执行。新制定的《办法》违反了2009年11月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市供水总公司违规制定企业《办法》且一直未予以纠正,存在利用行业便利变相违规发放福利的问题。刘治学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出台违规《办法》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作为时任分管经理办的副总经理刘志裕在制定修改《办法》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经理办主任郑筠在牵头修改制定《办法》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26日,包头市纪委分别给予刘治学、刘志裕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郑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白文德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2017年6月,白文德按照正常程序,协助管理服务对象梁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事后,收受梁某某赠予的价值630元的礼品。鉴于白文德在组织审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审查工作,主动将收受的全部礼品原物返还,2018年1月4日,青山区纪委决定免予白文德党纪处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达茂旗明安镇呼格吉乐图嘎查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杨平安违规开设小食堂问题。 2015年,杨平安在其办公地点违规开设小食堂,供嘎查干部和镇干部下乡用餐,费用由嘎查承担。开设期间,雇佣人员为食堂做饭。2015年至2017年4月开设食堂购买的米、面、油、肉等食材共支出22000元,杨平安以嘎查名义出具购物欠条。鉴于在旗纪委调查期间,杨平安认识到错误,自己支付了以嘎查名义出具的白条欠款22000元。2017年12月17日,达茂旗纪委给予杨平安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停办小食堂。

[责任编辑 哈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