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办函〔2017〕5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14.07.2017  22:05

刘成春:

你提交的15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收悉。你所提交的15项申请公开事项内容为:食用香精香料(鸡油鸡膏、鸡膏、鸡肉鸡油、鸡肉香粉等)允许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批示、答复、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含量检测(验)方式(法)等。经查询,我局未制定、收集与保存你申请公开的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含量检测(验)方式(法)等内容,亦未收到过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发来相关内容的批示、答复、依据等文件。食用香精、香料属于食品添加剂,我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许可审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定,建议你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如你对本告知书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