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被命名为“第八届自治区文明单位”

04.08.2017  16:41

根据2017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被命名为“第八届自治区文明单位”。

司法厅自1989年被授予“自治区区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以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大力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干部职工素质和生活质量,在厅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在厅机关党委和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推动和全体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下,司法厅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今后,将倍加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当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头兵,当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头雁,紧紧团结在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抓手,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用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汇聚力量,不断推动全区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努力为推进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