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克旗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1.07.2016  22:02

  近日,克旗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克旗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职责》明确了全旗各级党委和政府、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审判和检察机关共35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职责》遵循的原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依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职责》要求,全旗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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