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布2015年维权典型案例 商场投诉率最高

15.03.2016  11:16

  原标题:首府公布2015年维权典型案例 商场投诉率最高

  3月14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全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49476件,其中咨询44033件、投诉4870件、举报573件,办结率98.1%;市长热线11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70万元。

   北京华联金宇超市销售问题面巾纸

  2015年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现北京华联呼和浩特金宇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顶舒”牌苹果面巾纸内装量项目不符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20808-2011《纸巾纸》标准,属于不合格商品。截至被查获时共购进480包、销售417包、库存63包,每包销售价为6.9元,销售金额共计2877.3元。以上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天元商厦雷达专柜手表机芯故障

  李女士于2015年2月14日在天元商厦雷达专柜购买了价值15800元的手表,因机芯故障于6月15日返厂维修,商家通知取表时消费者发现表扣损坏,要求更换遭拒。经回民区工商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更换手表。

   复兴医院虚假宣传

  2015年11月9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玉泉分局接到举报:呼和浩特市复兴医院在并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门户网站中使用“百年公立甲等医院”“百年公立妇科甲等医院”“内蒙古妇科诊疗示范基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指定呼市唯一妇科诊疗医院”等宣传用语。经玉泉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医院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

   顺宝行汽车车型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贾女士于2015年11月在呼和浩特市顺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1.6T4缸发动机、排量为1599CC的轿车,上牌照时发现该车实际是1.5T3缸发动机,排量是1499CC,消费者要求换车但是遭拒。后经消协核实,该店也承认消费者所购的车型与实际交付的不符,是销售人员按照厂家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最终该店补偿消费者1.5万元并赠送1套导航和1台行车记录仪。

   亿阳汇丰汽车销售假冒配件

  2015年10月9日金川开发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配件库存在经销三无产品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二)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商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海亮广场底店IDO钻戒钻石脱落

  王先生于2015年1月9日在回民区海亮广场底店IDO专柜购买了价值10743元的钻戒,佩戴不到两天钻石无故脱落,维修后问题仍存在,找商家退货被拒绝,故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商家为消费者退货并返还货款10743元。(记者 刘睿)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