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201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件典型案例公布

14.03.2016  19:06

   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 3月1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呼和浩特201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件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15年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现北京华联呼和浩特金宇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顶舒”牌苹果面巾纸内装量项目不符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20808-2011<纸巾纸》标准,属不合格商品。经呼市工商局赛罕分局的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从2015年4月开始购进销售,截止被查获时共购进480包,销售417包,库存63包。每包销售价为6.9元,销售金额共计2877.3元。以上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六)利用包装物或者标识弄虚作假,其商品规格、等级、重量、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等内容与包装物、标识不符。”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案例二:手表故障更换案

  2015年7月 19日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李女士于2015年2月14日在天元商厦雷达专柜购买了价值15800元的手表,因机芯故障于6月15日返厂维修,商家通知取表时消费者发现表扣损坏,找商家要求更换遭拒,消费者向12315投诉。经回民区工商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商家为消费者更换手表。

   案例三: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权案

  2015年5月22日,新城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城区金美慧石锅营养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代金券券面上印有“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合同条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医院虚假宣传案

  2015年11月9日,呼市工商局玉泉分局接到举报:呼和浩特市复兴医院在并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门户网站中使用“百年公立甲等医院”、“百年公立妇科甲等医院”、“内蒙妇科诊疗示范基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指定呼市唯一妇科诊疗医院”等宣传用语。经玉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医院成立于2006年5月29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其宣传的“百年”及“公立性质”,“内蒙妇科诊疗示范基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指定呼市唯一妇科诊疗医院”等宣传用语也均为虚构,该医院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

   案例五:车型配置不符赔偿案

  消费者贾女士于2015年11月份在呼和浩特市顺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1.6T四缸发动机、排量是1599CC的轿车,但是消费者在车管所上牌照时发现该车实际是1.5T三缸发动机,排量是1499CC,消费者要求换车遭拒,故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核实了相关情况,该店也承认消费者所购的车型与实际交付的不符,是销售人员按照厂家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经调解,最终该店补偿消费者1.5万元并赠送一套导航和一台行车记录仪。

   案例六:收割机质量退货案

  2015年12月1日,武川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刘先生于2015年10月16日在武川县青山路兴盛农机购买了两台葵花收割机,价值13600元。商家承诺机器如有质量问题全额退款,但当消费者使用一天后两台收割机均出现质量问题,去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只给消费者退一台机器,消费者不同意,随即向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经武川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退货并返还货款1.36万元。

   案例七: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案

  2015年10月9日呼市工商局金川开发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配件库存在经销三无产品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二)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八:汽车故障更换案

  金先生于2011年6月在呼和浩特市利丰别克4S店以2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到2014年8月行驶了5.2万公里时发现有烧机油现象,经4S店检查,需更换涡轮增压,金先生交付2.2万元更换了该部件,但之后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现烧机油现象仍存在,再次到4S店拆机检查后,4s店认为是人为造成发动机进水后损坏,需要6万多元更换发动机,金先生认为是经销商推卸责任,故投诉。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结论是“缸体疲劳造成活塞裂损,是由缸体异常磨损发动机质量缺陷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调解,经销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发动机,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九:木地板掉皮退货赔偿案

  2015年4月13日 ,呼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蔡先生在海兴建材城海达木业店内购买了价值5700元的生态木板,安装后发现木板漆面开裂,部分木板出现掉皮现象,随即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拒绝,消费者投诉。经新城区工商分局东风路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元。

   案例十:钻戒脱落退货案

  2015年3月17日 ,呼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王先生于2015年1月9日在回民区海亮广场底店IDO购买了价值10743元的钻戒,佩戴不到两天钻石就无故脱落,维修后该问题仍存在,找商家退货被拒绝,故向12315投诉。经回民区工商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商家为消费者退货并返还货款10743元。

[责任编辑 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