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容错 及时纠错 提振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08.03.2017  10:02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答记者问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杨凡) 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日前,负责起草《意见》工作的自治区纪委副书记代钦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意见》相关情况作了解答。

  记者: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办印发了《意见》,请您谈谈出台这一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代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两会期间在黑龙江代表团提出“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容错认定的总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保护好广大干部的干事热情。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保护和激励干部干事创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按照党中央有关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奇凡同志对《意见》的起草工作进行了部署,自治区纪委成立了起草小组,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报自治区党委审核后,《意见》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印发。

  我们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一是给想干事的干部吃一颗“定心丸”。消除他们想干事却担心犯错误被揪住不放的顾虑,鼓励他们干事创业。二是为改革创新者撑腰打气。让他们在改革创新中放开手脚,激发他们改革创新的热情。三是明确容错免责的边界。让干部干事创业心中有戒,既消除顾虑敢作为、愿作为,又要严格遵纪守法,不拿容错免责当“挡箭牌”胡乱作为,让干部干事创业回归理性。四是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为官不为现象。改变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增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代钦:《意见》共六部分17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宽容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基本原则是坚持挺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第二部分为建立容错机制。主要从合理界定容错范围、规范容错免责程序、运用“四种形态”、加强结果运用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部分为构建纠错机制。从加强事前防错、强化及时纠错、督促整改落实3个方面规定了纠错程序和常态化监管措施。第四部分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重点强调从及时澄清问题、严查诬告陷害、保障举报权益3个方面保护党员权利。第五部分为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强调了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和注重用人导向2个方面的激励措施。第六部分落实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凝聚思想共识3个方面保障措施。

  记者:《意见》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容错范围?容错的程序是什么?容错后能消除哪些影响?

  代钦:《意见》中规定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可以容错。适用容错的情形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记者:《意见》对纠错工作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代钦:《意见》中规定,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同时要注重加强事前防错。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记者:请您谈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运用好《意见》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代钦:按照《意见》的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要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不得因怕承担责任不敢容错纠错,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劲头;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应当依法依规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遵循客观现实和基本事实,切实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 王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