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容错纠错《意见》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撑腰

08.03.2017  00:01

  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建立容错机制、构建纠错机制、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和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工作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意见》明确规定了容错的范围和情形,即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可以容错。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等情形。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意见》从加强事前防错、强化及时纠错、督促整改落实构建了纠错工作机制。干部的工作行为经认定可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

  《意见》还通过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真正体现党对干部的宽容厚爱。对于诬告陷害的,要按照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弘扬正气、刹住歪风;对真心干事创业的干部,要通过考核奖励、薪酬激励、关怀激励等方式,强化正向激励;对没有私心敢抓敢管的干部,要大胆的提拔使用,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意见》要求,问责实施机关正确处理好问责与容错纠错的关系,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不得因怕承担责任不敢容错纠错,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劲头;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应当依法依规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记者 刘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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