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26.05.2015  18:53
呼环党字〔2014〕号   中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结合支部建设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环境保护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支部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完成局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共设置1个机关党支部、4个基层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 第六条 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局党委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局党委批准。 第七条 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机关党支部设专职副书记。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增补,增补前报局党委批准。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十条 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局党委的决定、决议,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环保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在一线工作者、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积极主动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全局工作的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在全市环保事业发展中作出贡献。 (七)承担局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工作,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局党委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局党委和行政领导反映。 (四)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经授权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协助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纪检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三)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协助书记负责青年群众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党支部青年工作计划,指导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二)定期听取团组织工作汇报,指导所辖团支部搞好换届改选。 (三)做好团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团的发展工作, (四)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及时传达贯彻党支部的决议。 (二)按时组织召开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三)组织党员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局党委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主要内容:如何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党支部的党课应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内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党课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相关领域专家、先进模范等进行授课。 各支部要做好“三会一课”计划,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建立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建立思想政治工作报告制度,每年一次向局党委主要领导汇报支部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领导干部谈心制度。各支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经常与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局党委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1.组织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梦理论、《党章》和中央及上级文件等。 2.自我总结。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3.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对党员进行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全体党员参加。 (二)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敞开思想,见筋见骨,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报告局党委,局党委将派人参加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并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培训。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四)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局党委审批。 (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参加局党委、所在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廉洁从政,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督促领导干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局党委做好干部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局党委和行政领导反馈; 4.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协助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半年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出具党员证明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局各基层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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