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环保督查中心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18.09.2015  10:25

  9月16日,东部环保督查中心集体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办法》中的规定逐条认真研读。《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 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明晰责任主体。二是抓住突出问题。 三是“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促进了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呼和浩特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检查力度
按照《自治区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环保局厅
市环保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