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排污权初始核定计算说明

18.12.2014  17:34
  2014年1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核定计算说明(讨论稿)》。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核定计算说明(讨论稿)》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起草,目的是合理核定自治区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权,加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步伐。

  会议详细讨论了初始核定工作中,对排污单位各种排放数据应如何运用,以及初始排污权量如何准确计算和校核等问题,要求继续修改完善讨论稿相关内容,确保初始核定工作如期开展。

  根据国家《指导意见》要求,自治区将于2015年年初对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开展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工作,目的是明确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量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对自治区范围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为逐步完成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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