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通报7月份十起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14.08.2015  19:29

  新华网呼和浩特8月14日电(徐岩 黄庆华)8月14日上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月份,呼和浩特市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一、新城区新丽百货超市经销假酒案

  6月26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市场上发现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根据举报线索,稽查人员立即行动,来到位于新城区的新丽百货超市。稽查人员发现该店确实有标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在销售,且该店店主不能当场提供该产品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台账记录及产品合格证。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该店经销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中有29瓶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29瓶假冒白酒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该超市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新城区新丽百货超市予以没收29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及违法所得66.50元并处人民币172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金桥开发区圆梦员烟酒店销售假酒案

  6月30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打假人员的投诉举报称金桥开发区圆梦员烟酒店销售假酒。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烟酒店的经营场所发现标示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系列“草原白酒”共计肆瓶(4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四瓶白酒均为假酒,并出具《鉴定证明书》。该烟酒店销售假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金桥开发区圆梦员烟酒店予以没收假冒白酒共计4瓶,并处人民币54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武川县可镇龙翔商场一楼化妆品店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4月1日,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员接到举报,位于武川县可可以力更镇北大街龙翔商场一楼的化妆品经营店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经武川县食药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店在未办理《化妆品经营备案登记证》,正在销售上海泸南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国欧莱雅”系列化妆品,且该化妆品无有效的资质证明和出货票据。随即,我局监督员对四种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我局认定薛鲜枝存在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武川县食药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核实,确认上海沪南日化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该公司确认从未生产过“欧莱雅”系列化妆品;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确认,从未授权或许可“法国欧莱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或者“上海沪南有限公司”使用“欧莱雅”等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浦东新区没有法国欧莱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这家企业。

  7月3日,该案调查终结,武川县可可以力更镇北大街龙翔商场一楼的化妆品经营店销售假冒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假冒“法国欧莱雅系列化妆品”12瓶,并处以违法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回民区康芝堂药店无证经营Ⅲ类医疗器械案

  7月10日,回民区食药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回民区康芝堂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Ⅲ类医疗器械“德国贝朗一次性胰岛素笔用针头”,批号:1A30258712,现场可以提供有效购进票据,显示共购进5盒,已销售4盒,执法人员将违规的医疗器械予以查封扣押,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处以5000.00元整行政处罚。

   五、玉泉区辰鸣奶食品店经营无标识预包装食品案

  6月18日,玉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泉区建华南街的玉泉区辰鸣奶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正常营业柜台上发现草原娇子风干牛肉24个独立小包装无生产日期,其生产厂家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新区。

  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识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金桥开发区香满溢肥牛火锅城违规添加中药材案

  7月4日(周六),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假日检查时发现,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香满溢肥牛火锅城火锅清汤锅底违规添加中药材(当归),逐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赛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查办。经赛罕区食药局执法人员核实,香满溢肥牛火锅城火锅清汤锅底添加中药材(当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了责令该店火锅清汤锅底停止使用中药材,并处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和林格尔县蒙尖烧烤涮肉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6月18日,和林县食药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林格尔县蒙尖烧烤涮肉坊厨房内的标示为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贰瓶(2瓶)已开口的“白胡椒粉”,净含量40克/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2年7月20日和2012年8月2日,有效保质期为两年,标示为山西千年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叁瓶(3瓶)芥末油,其中壹瓶(1瓶)已开口,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日,保质期为两年,净含量40ml,以上食品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土左旗李嫦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7月6日,土默特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土左旗“阳光双语幼儿园”学生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学生食堂厨房内餐厨工具、用具、设备齐全,原料齐备,厨师正在加工餐饮食品,该食堂供餐学生有12人。未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询问得知,该幼儿园是因为没有办学许可证,所以无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土左旗食药局当场立案、取证,因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经合议后,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供餐,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九、新城区老三烟店经销假酒案

  5月8日,市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三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 6月8日的草原白酒15瓶;标示为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分别为2014092611359、214011211359、201404012068E、201409261139蒙古王酒,共计19瓶。经生产厂家鉴定为假酒。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没收违法假酒34瓶;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罚款人民币6495的行政处罚。

   十、赛罕区昭乌达路德鹏老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案

  7月20日,呼和浩特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内蒙古医院南侧昭乌达路德鹏老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并向外配送盒饭。经营餐饮服务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营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就意味着没有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其场所布局、加工流程、从业人员管理等各方面都存在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给予立即停止经营餐饮服务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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