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14.08.2015  22:4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市委市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扎实推进环保局机关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市委、自治区环保厅党组文件精神,结合环保部门工作实际,现就驻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切实落实“三转”要求,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加强对全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局党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把党章赋予的职能和市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在推动环保局机关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好监督职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监督。围绕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主要精力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上来。认真把握政策,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到实事求是、监督有据、工作合规。 2.坚持监督领域全面覆盖。坚持监督检查全覆盖、监督节点全覆盖、监督领域全覆盖、监督对象全覆盖,增强监督的计划性、规范性,确保监督无死角,不留“空白点”。 3.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点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监督,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否存在“四风”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执行组织纪律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三重一大”决策情况,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法问题等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4.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加强对全局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5.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经常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监督实效。结合环保局工作实际,不断强化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6.坚持严肃问责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实行严格问责、“一案双查”,切实加大问责力度。 二、监督对象和内容 (一)监督对象 1、环保局党委和党委班子成员,以及承担党委分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2、局属各科室、直属单位科级干部; 3、局属各科室、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   (二)监督工作内容 1.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结合环保局工作实际,向局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局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等纪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局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报告。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4.强化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和市委30条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持续强大震慑。 5.加强对党风政风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全面落实各项监督措施。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监督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行政评审、环保资金项目分配、物资(设备)采购、环境执法和干部人事等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强化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始。 6.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局党委成员、局领导有以下情形的,局党委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局党委应如实向市委报告: (1)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暴露出的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3)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4)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干部“带病”使用的; (5)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形。 三、监督工作方式和机制 (一)监督工作方式 1.日常监督。通过了解局党委成员、局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局党委成员、局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市纪委报告局党委成员、局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提醒监督。通过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廉洁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个别谈话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专题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等措施,或者通过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3.参与监督。 一是 通过参加局党委会议和有关行政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是 通过民主生活会前收集和听取对局党委成员及局领导意见、参加局党委民主生活会、了解局党委成员及局领导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环保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监督。 4.跟踪监督。了解掌握局党委成员、局领导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并向市纪委报告。对局党委管理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等相关情况,根据自治区纪委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解或抽查。 5.督查监督。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或者开展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环保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相关工作的监督。 6.联合监督。通过会同多部门,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察等,了解相关情况,加强监督工作。 (二)监督工作机制 1.通气协调制度。加强与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联系,通过积极参与专项检查、专项调研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2.向驻局纪检组报告工作制度。 一是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重点工作决策前,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驻局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 二是 建立日常工作季报告制度。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将本部门一个季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报驻局纪检组。 三是 建立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向驻局纪检组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半年一报,6月10日前报半年情况,1月10日前报全年情况)。 3.述职述廉制度。通过积极参与年度考核工作,听取局党委成员、局领导年度述职述廉情况的报告。对考核和测评中群众有不良反映的,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核查。 4.谈话函询制度. 一是 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出现廉政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二是 纪检组组长应当不定期与局党委成员、局领导谈话;纪检组副组长,应当对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进行谈话。 5.案件查办与信访处理制度。加大对局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和遏制失职读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指名道姓通报曝光。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五种方式分类办理。对反映局党委成员、局领导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增强案件线索的排查分析力度。 6.完善纪检监察队伍自身教育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 聚焦主业主责。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理清工作思路,落实“三转”要求,牢记职责使命,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二是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带头纠正“四风”,强化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意识,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规则、程序和安全保密要求,合理摆布力量,提高履职能力。 三是 坚持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首先接受监督,防止出现“灯下黑”。要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带头严格自律,以良好的作风树立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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