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3.02.2016  18:27

  呼环政批字[2016]24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

你公司关于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南工业园区金桥热电厂厂区北侧,拟对原有2×300MW供热机组工程露天煤场进行封闭改造。新建煤棚规模为220m×104m×37m,煤场总贮量约为8.2万吨,无新增用地。项目总投资567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技改项目,结合报告表给出的结论,评审专家及技术审查委员会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建设可行。据此审批委员会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赛罕区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须对卸煤沟洒水抑尘,加强卸煤环节作业管理,进场车辆有序卸煤,减少载煤车辆在厂区的停留时间,及时清理散落的煤粉;堆场及斗轮机进行封闭,同时封闭煤场内部设置固定式射雾器,斗轮机两侧安装洒水抑尘设施,减小煤场内部起尘量及煤尘外溢量,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煤场出入口及周围道路地面冲洗废水收集至煤水处理站,回收供输煤系统重复使用,不准外排。煤水处理站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7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煤炭拉运,转运、输送中机械及车辆噪声通过对作业机械加装设备底座和隔音减震垫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须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2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赛罕区环保局,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