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保局积极推动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24.03.2015  18:46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赤峰市环保局明确要求辖区内企业通过细化具体措施,建立明确的环保责任制度、常态化的环保定期自查制度、紧急的环境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环境安全责任制度,并对各企业提出了5项具体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各项环保台账和资料管理;二是对环保行政许可执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隐患和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定期上报属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建立环保动态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现场巡查制度,对环境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四是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五是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并组织演练。 

呼和浩特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检查力度
按照《自治区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环保局厅
市环保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