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构建“大环保”格局 建立 “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机制

14.07.2016  15:0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环境保护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参照《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当前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包头市制定了《包头市2016至2017年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依法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开展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综合性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推动建立环境保护“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约束性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完成,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提升环保部门监管能力等方面取得实效。

方案》明确提出:2016年,组织对昆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督查。2017年,对高新区、青山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督查。由市环保局成立综合督查组,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

一是重点督查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格建设方案的通知》、环保部《生态环境监测网格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对《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依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动情况;辖区内排污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辖区内企业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各类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情况,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储存、运输和处置,处置单位是否有处置资质,是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是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地方政府是否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普法计划,是否组织开展环保法宣传教育活动,是否将环保法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中心组学习;突发环境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建立情况,市政府和环保部门是否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与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顺畅;是否成立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是否修订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对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探索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文件情况;对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功能区违法违规项目是否依法清理整治;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工作情况等。

对重点督查落实“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具体措施进行督查,是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工作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是否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工作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是否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是否制定考核方案及开展考核;是否完成年度控制指标。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保护重点举措。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建设维护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情况;燃煤锅炉环境管理情况,特别是供热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和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畜禽养殖废弃养殖废弃物处置情况。

对贯彻落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行督查。地方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情况;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情况,是否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工作机制,是否将地方政府、村委会及有关部门纳入监管网格;环保行政执法和公安等司法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是否建立了联络员,是否建立了联席会议等会商制度等机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动和办理情况。 

二是重点督查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主要对列入自治区督办清单的以及环境隐患和突出问题大排查的1540项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区是否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突出问题进行了整治,是否建立了环境问题台账管理制度,是否仍存在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对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重大减排项目推进落实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超标排污、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危害群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工业园区及企业环保制度不落实、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上级督办的重点环境违法等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是否配套,园区规划环评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是重点督查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各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是否出台落实部门分工方案及年度任务分解计划,包括对环保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各地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投入情况;地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是否出现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情况。

四是重点督查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情况。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是否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是否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