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国土资源厅签署地理信息共享合作框架协议

01.11.2016  00: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实现政府各部门数据资源共享,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10月27日签署了地理信息共享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协议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约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重点在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处理与技术服务、应急保障服务协作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国土资源厅将向环境保护厅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与服务,自治区环保厅向国土资源厅提供本部门与空间位置相关的专业地理要素数据与服务,并每年提供协议规定的年度更新数据,协议还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了约定。 

  本次协议的签订,将极大地推动地理信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为实现环保厅“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创造了条件。地理信息数据作为基础的空间信息数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监控、环境信息化、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各项工作中提供支撑和决策。下一步,环保厅将以此次与国土资源厅签署合作协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厅的共享合作,开展三维技术在环境监管中的应用研究。同时也要积极与其他厅局建立共享合作,从而能够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为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建立提供支撑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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