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国V)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8.04.2016  13:14

 

呼环政批字[2016]38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 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国V)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国V)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环科园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国V)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厂区内。项目主要对原有170万吨/年煤柴油加氢精制装置和9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进行了改造,包括170万吨/年煤柴油加氢精制装置以直馏柴油作为原料经柴油加氢精制脱除硫、氮、氧、金属杂质生成加氢精制柴油。90 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以催化柴油作为原料经柴油加氢改质脱除硫、氮、氧、金属杂质生成加氢改质柴油。项目其它公辅工程依托厂区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1620万元,环保投资为20万元,占总投资的1.23%。 项目为技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生产车间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80%)处理后高空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标准限值。 2、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生产废水集中收集后经厂内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 7 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减震、隔声处理,真空泵和压缩机均布置为封闭的厂房内,采取以上措施使厂界周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加强固废管理。项目废瓷球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加氢保护剂及废加氢催化剂暂存于符合要求的危废暂存库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国家环保部2013年6月8日修改)。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4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赛罕区环保局,内蒙古环科园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3日印发